南海網3月12日消息(記者 林文泉)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手段也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們往往打著“高薪兼職”的幌子,以金錢為誘餌,不少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貪圖一時之利,幫助電信網絡詐騙實施犯罪,竟成了罪犯的幫兇。近日,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幫信”案件,被告人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期,被告人何某某在海口一兼職公眾號里找到一個兼職信息,顯示招聘的是采購員,每日400元至700元的待遇,其就掃碼添加了上面名為“李經理”(身份不詳)的微信。李經理稱工作內容主要是要刷免稅額度,然后讓其提供銀行卡和身份證買免稅產品。
“李經理告訴我,客戶會往我提供的銀行卡里轉錢,我幫忙將錢取出來交給他們,用來去買免稅產品。”何某某說。當天因為她要上班就沒有過去,對方見其心動,又繼續加碼。表示本人沒有空,可以介紹親戚朋友來打工,每介紹一個人有500元的介紹費。
第二天,何某某就把這個兼職的事情告訴她的父母,稱有個兼職只要配合他人買免稅產品,可以賺錢,父母知道后也同意了此行為。
隨后,何某某的父母便來到和李經理約定的地點,自稱小王的團伙成員用白色轎車接上何某某父母。“在車上小王跟我們說,一會代購的錢會轉到我們的銀行卡里,收到錢之后去銀行把錢取出來,交給他們去買貨。”何某某父親說。當天有61500元轉入何某某父母戶口,其父母跟隨小王輾轉三個銀行先后把錢取出來,兩人獲利1000元。
經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為獲取好處費,提供自己及家人共計五張銀行卡接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贓款共計115500元,并協助上家完成贓款轉移,前后獲利共計4400元。
秀英檢察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活動罪判處何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檢察官提醒:
秀英檢察院提醒廣大群眾,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等個人物品,不輕易出售、出租、出借給別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時刻保持警惕,切勿萌生一時貪念而走偏門,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成為電信網絡犯罪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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