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萬寧分局關于送達《催告書》的公告
各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連續不按時繳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詳見附表)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補繳所欠通行附加費、滯納金并處以罰款。本機關已向你(單位)依法送達了《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你(單位)責令補繳及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等權利。對此,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已向你(單位)郵寄了《催告書》,但因你(單位)未簽收等原因導致無法郵寄送達。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催告書》,并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本《催告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單位)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0日內到本機關繳交通行附加費、滯納金、罰款,責令補繳的通行附加費和滯納金的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限下列當事人自催告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按照《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到本機關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罰款和加處罰款(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計算)。逾期仍未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如你(單位)對本機關催告內容有異議,可于收到本催告書10日內到本機關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并將視你(單位)的具體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聯系地址:海南省萬寧市供電局第一宿舍區對面
聯系電話:0898-62223597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萬寧分局
2025年2月26日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萬寧分局關于送達撤銷行政決定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單位):
本機關按法定程序作出《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已于2022年向你(單位)進行送達。
上述行政決定作出后,經本機關審查發現,你(單位)未在期限內履行決定書所確定的義務。因此,本機關需先行撤銷對你(單位)作出的行政決定文書,再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決定。現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對你(單位)作出并已送達的《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撤銷。
現本機關特就撤銷行政決定文書對你(單位)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屆滿三十日,即視為有效送達。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萬寧分局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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