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保亭分局關于送達
《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公告
各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
經調查,部分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的當事人未按時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及《關于調整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3〕153 號)的相關規定,本機關將對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作出相應處理,具體情況如下:
一、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
本機關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二十六條以及《關于調整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3〕153號)之規定,現向各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發出《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需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 10 日內,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等相關證件,前往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保亭分局開具一般繳款書,繳納車輛通行附加費及滯納金(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現因本單位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詳見《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公告送達》清單)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無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請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 30 日內,到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保亭分局領取通知書,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若對補繳應繳費額及滯納金存在異議,需在公告期滿之日起 10 日內,到本機關配合調查或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將依法核實。同時,本機關將根據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等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二、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
本機關根據《關于調整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瓊價費管〔2013〕153號)之規定,柴油機動車輛繳費義務人需按核定噸位,以220元/噸·月或11元/噸·日為標準,按時足額繳費。部分欠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當事人未及時足額繳納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單位將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擬對違法行為當事人作出處以罰款的處罰決定。現因本單位采取其他方式向下列違法行為當事人(詳見《違法行為通知書公告送達》清單)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無果,特依法予以公告送達,公告期為30日,請違法行為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前往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保亭分局領取《違法行為通知書》,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法行為當事人如對擬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本機關將依法予以核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如果違法行為當事人系公民擬被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或者違法行為當事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擬被處以100000元以上的罰款,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舉行聽證。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內可向本單位要求舉行聽證。若違法行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不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本單位將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原標題: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保亭分局關于送達《限期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通知書》、《違法行為通知書》的公告
責任編輯:林鴻偉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南海網手機客戶端
南海網微信公眾號
南海網微博
邁開步 動出彩 彩票
海口36節基礎教育課入選“部級精品課” 教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