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推動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經濟啟航
——《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解讀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12月28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共十七條,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若干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進一步擴展海南郵輪旅游消費發展空間,推進海南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建設,2020年4月29日和6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分別作出決定,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將在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的郵輪企業(經營主體)及郵輪的市場準入許可、僅涉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多點掛靠航線許可權限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放至海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允許僅涉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港口的外籍郵輪運營多點掛靠航線業務;在五星紅旗郵輪投入運營前,允許中資郵輪運輸主體在海南三亞、海口郵輪港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暫時調整適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為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實際需要,做好授權事項實施期限屆滿后的政策延續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省人大常委會運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制定《若干規定》,在總結前期審批、監管、服務經驗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和外籍郵輪多點掛靠業務的許可條件、監管措施、服務保障、法律責任,為海南深化郵輪旅游產品創新,培育海南自由貿易港郵輪旅游新業態新模式,助力三亞加快向郵輪母港方向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一)支持開展相關郵輪經營業務。明確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可以開展中資方便旗郵輪海上游業務和外籍郵輪多點掛靠業務。
(二)明確許可條件和程序。規定了經營海上游業務和多點掛靠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一是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境內外企業,其中從事海上游業務的,中資(境內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二是運營的郵輪與經營業務相適應,取得有效的船舶證書,且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和有關船齡限制要求;其中從事海上游業務的,應當至少擁有或者光租一艘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郵輪。三是擬停靠的碼頭應當符合港口運營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要求。四是有客票。五是按規定投保旅客人身傷亡責任保險。同時,還明確了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的流程和時限。
(三)明確經營義務。對海上游業務和多點掛靠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一是規定郵輪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船舶安全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規定郵輪靠港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三是鼓勵郵輪運輸經營者投保郵輪延誤取消的相關保險,并明確郵輪運輸經營者、旅行社義務和突發情況處置要求,推動郵輪旅游經營規范和保障旅客合法權益。
(四)優化監管和服務保障措施。構建海事監督、口岸通關、應急救援等監管和服務保障體系,一是明確建立口岸服務一站式運行協調機制,把口岸管理重點聚焦到營造良好口岸環境、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旅客通關便利化,為郵輪靠港提供便利。二是推進智慧邊檢改革,實行邊檢行政許可網上申請、審批、簽發,提供便捷高效服務。三是建立健全海上應急保障機制,加強搜救設施裝備建設和應急演練,提升救助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
(五)明確法律責任。對郵輪運輸經營者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海上游業務或者多點掛靠業務、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未履行備案手續等行為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并明確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為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責任編輯:王思暢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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