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
關于送達《催告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連續不按時繳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詳見附表1)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補繳所欠通行附加費、滯納金。本機關已向你(單位)送達了《責令補繳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決定書》,你(單位)已簽收了該文書,上述文書告知了責令補繳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等權利,對此,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已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單位)郵寄了《催告書》,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導致無法郵寄送達。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催告書》,并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本《催告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單位)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海口市南沙路53號(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處開具《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進行繳款(應繳規費、滯納金兩項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你(單位)未在本催告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聯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號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表1.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
關于送達《催告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連續不按時繳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詳見附表2)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補繳所欠通行附加費、滯納金并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本機關已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已簽收了該文書,上述文書告知了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等權利,對此,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已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單位)郵寄了《催告書》。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導致無法郵寄送達。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催告書》,并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本《催告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單位)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海口市南沙路53號(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處開具《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進行繳款(應繳規費、滯納金兩項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你(單位)未在本催告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號
郵編:570206
聯系電話: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表2.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
關于送達《催告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連續不按時繳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詳見附表3)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補繳所欠通行附加費、滯納金并作出10000元行政處罰。本機關已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已簽收了該文書,上述文書告知了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等權利,對此,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已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單位)郵寄了《催告書》。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導致無法郵寄送達。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催告書》,并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本《催告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單位)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海口市南沙路53號(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處開具《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進行繳款(應繳規費、滯納金兩項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你(單位)未在本催告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號
郵編:570206
聯系電話: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表3.
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
關于送達《催告書》的公告
下列當事人: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連續不按時繳納柴油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詳見附表4)的行為,違反了《海南經濟特區機動車輛通行附加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補繳所欠通行附加費、滯納金并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本機關已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已簽收了該文書,上述文書告知了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等權利,對此,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已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單位)郵寄了《催告書》。但因信件退回等原因導致無法郵寄送達。現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催告書》,并就有關事項催告如下:本《催告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限你(單位)在本公告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海口市南沙路53號(海南省交通規費征稽局海口分局)處開具《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按《海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要求進行繳款(應繳規費、滯納金兩項具體金額以實際繳納之日為準)。
你(單位)未在本催告書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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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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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
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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