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海南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業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2020年3月1日制定出臺的《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排污許可改革以來全國首個排污許可地方性法規,對我省固定污染源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監測及執法等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法規自施行以來,有效地指導了我省在全國率先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核發登記全覆蓋、按證監管及生態環境部相關試點工作。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省在推進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中也總結形成了新的經驗做法,亟需制定新的排污許可管理法規,以適應新時代管理工作的要求。《條例》出臺是進一步提升海南現代環境治理能力、構建海南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一環,是建設美麗海南的重要保障。
二、特色亮點和主要內容
《條例》共二十五條,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按照《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針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工作要求、技術服務機構管理需要等對相關條款予以修改,以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一)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一是基于我省省直管市縣的實際,《條例》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變通國務院《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關于“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的監督管理,相應地將法規名稱修改為《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二是為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條例》規定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推進多污染物協同減排的職責。
(二)實行“按證排污”。一是規定規模化畜禽養殖、電力生產等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較大或者對環境影響程度較大的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都較小的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實行排污許可重點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明確簡化管理排污單位原則上只需提交年報要求,不再提交季報,減輕小微排污單位工作負擔;同時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二是規定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要求、排污單位應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相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全要素、全流程管理。三是規定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和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四是規定排污單位可以同步辦理環評和排污許可證,提高辦理行政許可效率。
(三)實行“按證監管”。一是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環保信用評價和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執法檢查重點、頻次和方式。二是對清單式執法檢查的內容進行細化,規定重點檢查排放口規范化建設、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實情況,抽查核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等。三是對實施重點管理或者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擅自降低為排污登記管理的,確認無效,并依法予以處罰。四是對不按規定填報登記表、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放口信息化標識牌、監測點位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要求以及監測機構或其從業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四)強化信用管理。一是規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排污單位、排污許可技術服務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負責人納入環保信用監管,環保信用評價結果可以作為監督管理、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支持等的參考依據。二是規定排污單位超過承諾執行的更為嚴格的排放濃度,但未超過國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相關部門暫?;蛘呷∠湟罁兄Z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
原標題: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 提升固定污染源監管效能——《海南經濟特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解讀
責任編輯:楊子薇新海南手機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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